[衛生組]「電子煙回收桶」據點資訊及「拒絕電子煙」資訊宣導

一、依據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示,因應《菸害防制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,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。

二、為協助民眾妥善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,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修正條文施行緩衝期內(自 115 年 9 月 8 日起至修正後條文施行滿 1 個月止),於各縣市設置「電子煙回收桶」,提供民眾自主投遞回收。

三、電子煙回收說明
(一)回收期間: 115 年 9 月 8 日起至修正後條文施行滿 1 個月止。
(二)投遞方式: 回收作業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,民眾可直接至指定據點自主投遞至「電子煙回收桶」。
(三)回收據點查詢: 請至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電子煙回收據點查詢網頁(https://www.hpa.gov.tw/Pages/List.aspx?nodeid=5089) 參閱全台設置地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