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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立汐止國民中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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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特教組】轉知「衛福部志願服務獎勵」,鼓勵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踴躍申請。

【特教組】轉知「衛福部志願服務獎勵」,鼓勵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踴躍申請。

說明:
一、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3月25日新北社區字第1130521399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辦法規定如下:
(一)本辦法第2條規定:「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。」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:「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:一、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。二、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。三、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」
(二)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1(已改為直式)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、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影本、內頁影本相關證明文件(請統一以A4大小紙張影印,或列印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時數表,每頁需蓋督導章證明,另如跨志願服務類別服務之志工,請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內頁已上過該類別之特殊訓練課程證明,於113年6月14日前向運用單位提出申請;各運用單位受理後審查獎勵名冊(含英文姓名)並造冊,於113年6月21日前送區務中心辦理。
(三)各運用單位受理申請後,應審查申請獎勵名冊(含英文姓名)並造冊,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,俾憑辦理。請檢具上開資料後依序彙整(請勿裝訂),於113年6月21日前以郵戳為憑,依單位所在地,逕寄至本市九大分區區務中心學校。
(四)本市九大分區區務中心學校收件後請協助完成初審,並於113年7月12日前送本局進行複審。
三、衛生福利部前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函訂定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」,請各運用單位應依該績效證明書格式如附件2開立。另倘志工於不同運用單位擔任志工,應分別由各運用單位核算志工在該單 位之服務時數,並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。
四、為利服務時數計算,本113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;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。
五、請志工務必查填「英文姓名」,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,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。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,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(https://www.boca.gov.tw/sp-natr-singleform-1.html)翻譯。
六、請志工本人務必在申請獎勵事蹟表上簽名或蓋章,請勿委託他人代簽或代蓋,並核對資料之正確性,依限於113年6月14日下午5時前向本校特教組申請,逾期恕不受理。
七、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衛生福利部「志願服務資訊網」最新消息(https://vol.mohw.gov.tw/vol2/news/index)及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(http://vtc.org.tw/ch/)首頁-政府公告區,志工亦可自行下載電子檔,並請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,以掌握時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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