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立汐止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辦法
一、本校校園開放場地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校務運作、教學、相關活動之進行及校園安全管理原則下,積極開放,供不特定民眾免費及免申請從事休閒運動。
二、若有個人或團體須特定使用場地者,請依「新北市立汐止國民中學校園場地使用收費辦法」,申請及付費使用。
三、本校場地開放不特定民眾免費及免申請使用之時間,說明如下:
1.平日上班期間:6:00~7:00,(晚上配合社區大學開課,所以,夜間不開放)
2.六、日:8:00~15:00
3.國定假日不開放租用。
四、本校校園開放場地為「風雨操場」、「籃球場」及「一樓室內廣場」。
五、前開開放場地不另提供照明;若有個人或團體租用場地,亦將以租用者優先使用場地。若遇本校辦理重大活動、校園清潔消毒、重大工程施作及國定假日等,亦將不予開放。
六、場地如同一時段有多數人使用,請自行妥善協調,務必尊重每位民眾使用權益。
七、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:
(一)使用場地、設備器材及相關設施,應妥善愛惜使用,使用完畢後,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,垃圾請自行帶走;如有短少或損壞,應予補足、修復或照價賠償。
(二)所攜帶之物品,應自行妥慎保管,學校不負保管之責。
(三)未經學校同意,不得擅自使用校內水、電、瓦斯等資源。
八、場地之使用以教育活動、體育活動及其他不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,且符合公益目的活動為原則。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學校得停止其使用,依法處理,並應負賠償責任。
(一)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。
(二)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。
(三)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。
(四)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對建築物安全及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。
(五)其他違反本辦法或不遵從學校指示,致學校發生損害之行為。
九、場地如同一時段有多數人使用,請自行妥善協調,務必尊重每位民眾使用權益。
十、使用場地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學校得拒絕其進入,或請其離去;如不聽從學校人員指揮,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:
(一)酗酒或精神異常。
(二)從事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。
(三)聚眾鬥毆及吵鬧。
(四)破壞公物或有其他不法行為。
(五)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之場地。
(六)隨意張貼或污損場地環境。
(七)攜帶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。
(八)其他經學校認定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。
十一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二、若有個人或團體須特定使用場地者,請依「新北市立汐止國民中學校園場地使用收費辦法」,申請及付費使用。
三、本校場地開放不特定民眾免費及免申請使用之時間,說明如下:
1.平日上班期間:6:00~7:00,(晚上配合社區大學開課,所以,夜間不開放)
2.六、日:8:00~15:00
3.國定假日不開放租用。
四、本校校園開放場地為「風雨操場」、「籃球場」及「一樓室內廣場」。
五、前開開放場地不另提供照明;若有個人或團體租用場地,亦將以租用者優先使用場地。若遇本校辦理重大活動、校園清潔消毒、重大工程施作及國定假日等,亦將不予開放。
六、場地如同一時段有多數人使用,請自行妥善協調,務必尊重每位民眾使用權益。
七、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:
(一)使用場地、設備器材及相關設施,應妥善愛惜使用,使用完畢後,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,垃圾請自行帶走;如有短少或損壞,應予補足、修復或照價賠償。
(二)所攜帶之物品,應自行妥慎保管,學校不負保管之責。
(三)未經學校同意,不得擅自使用校內水、電、瓦斯等資源。
八、場地之使用以教育活動、體育活動及其他不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,且符合公益目的活動為原則。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學校得停止其使用,依法處理,並應負賠償責任。
(一)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。
(二)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。
(三)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。
(四)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對建築物安全及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。
(五)其他違反本辦法或不遵從學校指示,致學校發生損害之行為。
九、場地如同一時段有多數人使用,請自行妥善協調,務必尊重每位民眾使用權益。
十、使用場地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學校得拒絕其進入,或請其離去;如不聽從學校人員指揮,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:
(一)酗酒或精神異常。
(二)從事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。
(三)聚眾鬥毆及吵鬧。
(四)破壞公物或有其他不法行為。
(五)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之場地。
(六)隨意張貼或污損場地環境。
(七)攜帶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。
(八)其他經學校認定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。
十一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