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學年度家庭教育檢核---指標二:實施家庭教育課程

(一)每學年將家庭教育納入學校課程計畫4小時以上
(二)自編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或設計教學活動。
(三)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,每年應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。
(四)派員參加家庭教育研習培訓及回校推廣情形。